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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财税政策
(1)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24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技术密集、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,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,经批准,可以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企业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2)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对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3)入驻园区的外资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至2008年底前,其缴纳的营业税的80%、增值税的25%和企业所得税的40%,由市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。
(4)对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、配套件及备件,除国家明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2、其它政策
(1)入驻园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,实行市本级政府“零收费” 。
(2)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,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,以及汽车、船舶、电子家电、新材料项目,可一事一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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